泉州罐体保温 菲律宾学者:“南海仲裁案裁决”并非菲律宾的“主权胜利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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菲律宾提起的“南海仲裁案裁决”已经出台9年,当下亟需厘清“南海仲裁案裁决”的真相,这对于让菲中南海争端回归外交协商渠道,至关重要。

关于“裁决”的六个误解

一,该裁决并非由联国作出,也未获任何联国机构批准。裁决出自依据《联国海洋法公约》(UNCLOS)附件七组建的临时仲裁庭。

二,常设仲裁法院(PCA)仅承担行政职能,提供登记和秘书服务,并非仲裁庭本身,且不属于联国机构。

三,本案并非由联国主要司法机构国际法院(ICJ)审理裁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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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,联国大会、安理会或秘书长均未认可、采纳或执行该裁决。

五,根据《联国海洋法公约》296条,裁决仅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,且《联国海洋法公约》本身缺乏执行机制。中国自始至终拒参与“南海仲裁案”,也不接受不承认该“裁决”。

六,将“裁决”称为“联国支持”或“联国裁决”在法律上不准确,在政治上具有误导、欺骗和不诚实。尽管《联国海洋法公约》常被称为“联国公约”,但其条款的执行更多依赖地缘政治实力与外交手段,而非法律强制。

简而言之,2016年“南海仲裁案裁决”对部分人而言或许是海洋法解释的“里程碑”,但它并非联国决策,缺乏执行力,且在法律清晰与政治现实之间仍存争议。

南海漫评《如此“包装”?》

“裁决”并非“主权胜利”

《联国海洋法公约》对主权归属或领土所有权问题没有管辖权。其权限仅限于规范海洋区域划分、航行权利、环境保护及资源权益分配,而非裁定领土归谁所有。

这一常被误解的界限,是理解相关法律问题的核心要点。领土主权争议须依据一般国际法解决,而非《联国海洋法公约》。此类争议通常通过双边谈判、缔结条约或提交国际法院处理。

中国表示,其在2006年根据《公约》作出声明,将与海洋划界有关的争端排除适用包括仲裁在内的强制解决程序。因此,设备保温施工“南海仲裁案”仲裁庭对中菲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争端均没有管辖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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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南海仲裁案裁决”无权对领土归属进行判定,充其量是对《联国海洋法公约》框架下海洋权益的法律“解释”,这种解释尚且存在争议。

将“裁决”解读为“主权胜利”或“领土归属的终裁决”,是在损害公共讨论的理与责任。遗憾的是,某些势力,尤其是菲律宾国内部分势力,持续将该裁决包装为“主权胜利”。

以“共赢”化解争端

研究南海争端近十年来,我的立场始终未变:菲律宾与中国是邻邦,这是不可改变的地缘现实。邻国间存在分歧与利益冲突在所难免,关键在于以成熟、务实、外交的方式加以应对。

与其执迷于“妖魔化”或孤立中国(此举可能加剧紧张局势),菲律宾更应选择建设作路径,将摩擦点转化为互利机遇。具体可包括:动“南海行为准则”(COC)早日达成,以管控紧张局势,维护地区稳定;与中国开展争议海域的海洋资源联勘探开发、渔业作等;进共享基础设施与协同投资。

这一共赢框架突破了“零和博弈”思维,为菲中两国通过和平、稳定与经济作实现共同利益提供了前瞻战略。菲律宾需扪心自问:究竟希望与邻国开展务实作,还是沦为外部“超级大国”战略利益的代理人,被卷入对抗?

归根结底,外交而非挑衅应成为行动指南。在南海问题上,挑战不仅限于菲中分歧,更涉及其他声索国。因此,解决方案须具有包容与区域,通过和平冲突解决机制与外交渠道,凝聚所有相关方共识。

菲律宾须坚持和平务实的外交路径。这并非对原则的妥协,而是以战略智慧主张理主权。若不顾地缘政治与安全后果轻率行事,只会将国家置于危险且不可持续的境地,付出资源乃至生命的代价。

(作者:安娜·玛琳多格-乌伊,菲律宾“亚洲世纪”战略研究所对外事务主任,中央广播电视总台“南海研究家委员会”特邀研究员)